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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价资〔2014〕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杭州市城管委、温州市城管与行政执法局、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 发改价格〔2013〕26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稳步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工作。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县城和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规范出租房水费行为。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或居民阶梯价格,但应严格按照价格部门制定的水价标准向租户收取水费,不得超标准收取,用水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

三、妥善处理“一户多人口”问题。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可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等方式妥善解决。

四、严格执行城市供水定调价程序。居民阶梯水价方案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要求进行听证。要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制度,各地在制定和调整水价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成本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要基本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县城和建制镇也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六、做好跟踪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工作。2017年底前,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设区市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向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地区居民阶梯水价工作推进和执行情况。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4月10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