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湖州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活动和经营活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州中心城区范围内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区三轮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管办”)具体负责组织市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进行日常监管,做好相应的服务质量、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市容环境、营运秩序等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区范围内人力客运三轮车依法实行总量控制。
从业人员实行年龄控制和依申请提前退出,并执行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第五条 符合总量控制规划的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制,发给统一的登记标志。
符合总量控制规划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试行)》进行登记,发放专门号牌。
第六条三管办应当指导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成立人力三轮车客运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行业自律,协助管理部门维护运营秩序。
第二章从业人员和车辆
第七条中心城区内人力客运三轮车总量确定为原经登记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逐步减少。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具有正常营运能力。
第八条三管办应当依据《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组织中心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统一车型、车蓬和外观颜色,保持车身(车架)、车内座椅整洁干净,外观良好。教育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不得加装动力装置、改装车辆。
统一后的车辆其外观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必须符合相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九条三管办应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营运秩序的现场指导、监管。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相关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二)在车辆指定部位安装车辆号牌,运营时佩戴从业者登记标志;
(三)保持车辆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完好;
(四)载客不得超过两人,但允许增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五)衣着整洁,仪容端正,热情礼貌,服务周到,主动为乘客提供方便;
(六)与乘客按照双方协商的原则,做到合理收费;
(七)发现乘客丢失在车辆上的钱物,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上交协会或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对不服从管理扰乱营运秩序,或阻碍、抗拒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礼貌待人、文明管理。对徇私舞弊、态度恶劣、玩忽职守等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执法人员,由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湖州中心城区范围:东至318外环线,南至南华路,西至外环线西线,北至太湖度假区湖州与长兴交界处,包括杭宁高速湖州南入口、湖州北入口、申苏浙皖高速湖州入口和湖州南站综合枢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