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农发〔202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2020第6号)规定,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抓手,加快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二)切实履职担当。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的分级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专班,厘清工作和责任清单,保障工作经费,强化履职尽责。各地要建立和形成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统筹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能力与水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农药包装废弃物基本情况, 做好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存量、产生量及回收处理情况的调查监测,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储存、运输和处理环节的监督指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确保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不造成环境污染,确保资源化利用合法合规。
行业协会要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构建高效便捷的回收处理体系
(三)探索服务模式。各地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规范运行原则,搞好服务与指导。要充分遵循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及农资市场运行规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探索回收模式,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形成以农药经营者为支点、各方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的回收机制。一是农药经销点回收模式。各销售网点设置农药包装物专用回收桶,宣传引导社会各方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农药包装物投放入桶。二是专业公司有偿回收模式。由政府出资,委托专业公司,在各乡镇重点村组建立定点回收点,村委组织发动广大村民积极收捡农药包装废弃物交至回收点,回收公司根据包装物大小、种类、数量等支付回收金。三是政府主导公益性回收模式。在农药用量小,包装废弃物存量小的地区,可采取政府在乡镇村组兴建临时回收储存点,通过贫困户、保洁员兼职,给予适当补贴,收集田间农药废弃包装,在储存点集中存放。
(四)明确责任义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引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切实履行回收处理主体义务,完善回收台账,确保农药废弃物来源有记录、去向可追踪。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鼓励使用易处置、可降解的和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五)做好转运处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回收设施设备、贮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贮存,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不得露天存放,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转运过程必须合法合规,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严防造成环境污染。各地要严格规范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工作。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要求,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六)推进源头治理。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美丽乡村建设和农药减量计划,统筹推进乡村环境治理,积极推进科学用药、专业防治一体化工作,推广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替代农药,推进统防统治、统防统配,扶持专业化防治机构,推进使用大包装农药,鼓励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降解处理的环保型材料制作农药包装,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落实统筹协调的工作保障机制
(七)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大力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各地应根据农药的售价、销售额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结合辖区内无害化处置的价格合理明确主体应承担的回收处置费用与标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回收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八)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开展宣传,还可通过张贴标语、制作展板、发放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重点向本辖区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主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让农药使用者充分认识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的危害性和安全回收的重要性,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充分认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监督和建设清洁田园、美丽乡村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对不履行回收处理义务、不按规定建立回收台账,或在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日
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国是农药生产与使用大国,农民在生产过程中习惯将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坑塘、沟渠旁,大量农药包装废弃物影响农田环境,同时包装内残留农药及有机溶剂释放到土壤、水体、空气中,导致土壤污染、水体及空气污染,对土壤生态系统、作物生长、农业用水、生活用水等造成较大威胁,探索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回收处置办法势在必行。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业绿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坚持绿色生态导向,推动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2020年,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做出了具体规范与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及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中央一号文件年年强调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2021年明确提出要持续推进农膜、农药等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行动。为进一步控制农药包装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绿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出台该意见。
二、制定依据
近年来国家修订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有: 2017年国务院出台《农药管理条例》、2019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20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农业农村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颁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三、出台过程
2020年10月和11月,我厅组织《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草专班赴农药包装废弃物工作开展较早、成效明显的县(市、区)进行专题调研; 12月,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学习兄弟省市相关“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2021年1月,我厅召开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推进培训班,培训班上就意见初稿征求了有关市、县农业农村局意见,形成了《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意见》共3部分9条,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具体细化了各方工作职责与义务,明确了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工作的推进路径与要求规范。其中第一部分共2条,主要是说明总体要求,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与分工;第二部分共4条,主要是部署主要工作要求和规范,明确回收处置主体及其义务;第三部分共3条,主要是构建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具体为三个明确。
明确了主要目标。通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增强农药使用主体环保意识,杜绝乱扔乱弃行为,逐步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提高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为我省农业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明确了工作要求。各地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规范运行的原则,因地制宜探索回收模式。建议选用农药经销点回收、专业公司有偿回收、政府主导公益性回收等三种模式。
明确了主体任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列支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费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各级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承担相应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