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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基本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有关问题的函

苏劳社险函〔200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一些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参保人员中部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随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职工、从军队复员转业到企业,以及少数长期失业再就业后的人员,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较短,甚至只有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相应的缴费工资记录,要求省统一这些人员确定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口径。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凡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随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职工、从军队复员转业到企业的参保人员,其1992年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视同缴费期间的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按1.0计算,并与参保缴费后至退休上一年的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合并,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少数长期失业再就业的参保人员,截至退休上一年,实际缴费年限(有缴费工资记录)满4年及4年以上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其退休前各年实际缴费情况确定;实际缴费年限(有缴费工资记录)不满4年的,如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大于1.0的,则按1.0确定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否则按实确定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