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资〔2013〕273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
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要求,我省将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完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在销售电价分类结构逐步完善中,政策未作调整的,仍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二、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具体由用户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申请,供电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后按规定执行。
三、为解决海岛和沿海地区水资源短缺,保障海岛和沿海居民用水安全,自2013年12月1日起,海水淡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