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嘉建〔20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5〕16号)、《
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规范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巩固和推广试点建设所取得的成果与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责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主管处室,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责任进行细化与落实。
二、明确海绵城市管控要求
城市增长边界范围内各类新开发建设和改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要求。建制镇可参照执行。各阶段具体管控要求如下:
㈠ 规划许可阶段
对商业、办公、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在地块预评估中应参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海绵城市指标,必要时可进行充分论证,地块出让或划拨时应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中明确。
对工业等无需进行地块预评估的用地,参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明确的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要求,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综合雨量径流系数等海绵城市指标。
土地已划拨或出让但未建设的项目,通过协商激励、自愿选择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指标。
改建、扩建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㈡ 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或规划要点中海绵城市相关规定做好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并形成专篇。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含设计文件和自评估报告)。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时,邀请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㈢ 施工图审查阶段
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图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审查机构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出具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审查结果报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审查结果。
㈣ 施工图设计变更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㈤ 竣工验收阶段
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竣工测量核实纳入项目“联合测绘”和“测验合一”内容。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前,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针对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进行竣工测量评估。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现场核验时,应邀请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核查。市政、园林主管部门根据竣工测量评估报告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竣工测量核实,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㈥ 运营维护管理阶段
海绵城市建设要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的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或由政府委托设施养护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维护管理或其委托方(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三、加强海绵城市监督考核
设计、审图、竣工测量等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认真执行,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将纳入企业诚信系统黑名单。
我委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建设系统年度目标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其它事项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多专业广、工序复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尽早掌握相关技术标准。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施。
附件:嘉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审批流程图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