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规划局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明确越城区行政区域房屋分割销售权属登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绍市建设〔2015〕168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府办《关于规范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151号)、《
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企业、群众办事程序,现对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用房等房屋分割销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联审联批
凡经市委、市政府(抄告单、会议纪要)批准或明确由牵头部门协调的项目,属于下列情形需要分割销售、权属登记可以简化手续,由牵头协调部门出具会议纪要,实行联审联批(按规定须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的除外):
1.涉及到小区业主物业用房等公共利益的;
2.涉及到危旧房改造治理的;
3.涉及到市重点工程(房屋征收等)推进的;
对联审联批项目,各属地房管(国土)部门凭市政府(抄告单、会议纪要)、联审联批单,直接办理相关分割销售、权属登记。
二、有序审批
(一)凡符合市府办《关于规范市区商业和办公用房分割销售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151号)、《
关于加强市区商业商务类项目管理的意见》(绍政办发〔2013〕10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市区商业、办公用房等项目(房屋),各有关部门应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并按以下顺序受理审批(或审核、核准):
1.市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分割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分割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
2.市国土局根据市规划局审查意见进行土地使用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按规定收缴,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已经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工程项目凭原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备案凭证办理产权分割,如涉及实体分割的,由消防部门出具现场检查记录;
4.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市规划局审查同意的分割方案,负责对相应的建筑施工图进行图审等,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建设单位按各部门审定的分割方案实施完毕后,由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或核实确认)意见。
(三)上述审批权限市委、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已授权给属地政府(管委会)的,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并加盖授权审批印章。
(四)各属地房管(国土)部门按照上述部门审核、验收(或核实确认)意见,办理相关分割销售、权属登记手续。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规划局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