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农发〔2019〕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农发〔2022〕9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百千”办,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
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农村厨余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明确各主体职责,强化科学运维及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农村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非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厨余垃圾是指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剩菜剩饭、菜叶果皮、腐烂瓜果、动物内脏等易腐烂食物残余。
第三条 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按照城乡统筹要求,因地制宜进行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终端(站点)规划布局,落实资金、用地等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的实施、考核与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行政村应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指导村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各类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收运过程应实行密闭化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支持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资源化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
第二章 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及工艺要求
第五条 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要结合乡(镇)域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公用设施条件等因素,合理分布,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第六条 厨余垃圾处置终端(站点)选址,应避开水源保护地、生态敏感区、洪泛区、农田、居民区,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满足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要求,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便于清运。
第七条 厨余垃圾处理工艺选择,应当符合当地实际,以农民可接受、操作简便、技术稳定为导向,做到资源化程度高、二次污染小。
第八条 厨余垃圾经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等工艺产出的成品肥料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的要求。
第九条 厨余垃圾经厌氧发酵所产生的沼渣、沼液及其处理应当符合《沼肥》(NY/T2596-2014)和《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NY/T2374-2013)要求。
第十条 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产生的废水、废气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废水收集后纳入管网的,应在处理站对废水进行预处理,出水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要求;采用直接排放方式的,应对废水进行处理后排放,排放水质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
(二)废气、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的要求。
(三)残渣须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噪声排放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
第三章 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可根据行政村人口数量、转运距离等因素,采用“一村一建”、“多村合建”或“镇域统建”等模式建设处理终端(站点)。
第十二条 厨余垃圾处置终端(站点)的处理规模,应当与服务片区人口数量和厨余垃圾产生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 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处理终端(站点)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竣工验收:
(一)受验主体为实施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的项目建设单位;验收主体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材料备案主体为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
(二)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工程竣工验收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立项或者备案审批资料;
2.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报告;
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安装和使用说明及合格证书;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材料;
6.调试运行期间的台账记录;
7.产出物的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报告;
8.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三)竣工验收:
1.重点围绕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质量情况、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房)建设情况、产出物技术指标、产出物去向及利用情况、运行过程中产生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等进行竣工验收。
2.调试运行期满后,受验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受验单位所建设的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验收组出具验收证书,受验单位应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保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接到备案材料后,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验,发现存在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责令整改。
第四章 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运营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厨余垃圾处置终端(站点)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鼓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技术托管或总承包方式,对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服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统一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对“多村合建”或“镇域统建”的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或指定负责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确定专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运维单位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一村一建”的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聘用有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负责农村厨余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运维单位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应当配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备(设施)开展异常情况检测和维修等工作,做好设备(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厨余垃圾终端处理设备(设施)外观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每日处理完毕后,场地要保持整洁,不应留有污物;应当定期清洗地面、擦洗设备(设施)表面;堆肥处理后产物应当堆放整齐。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当按要求开展厨余垃圾处理和产出物及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工作,并上报所在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设备(设施)常态化运行的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二十条 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每日处置数量、产物数量和去向的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向所在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台账。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厨余垃圾就地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区县(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厨余垃圾处置工作,开展日常检查监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抽查。市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不定期抽查、跟踪评价。检查应当采用每月暗检、年底明检,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鼓励各地结合数字乡村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掌握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设备运行动态。
第二十二条 区县(市)级财政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参与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农村厨余垃圾分类准确、减量明显的村(镇)、家庭及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奖励资金由各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措,并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组织奖励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负责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和初审工作。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自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引用规范及标准目录
附件
引用规范及标准目录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37066-201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有机肥料》(NY525-2012)
《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NY/T2371-2013)
《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NY/T2374-2013)
《沼肥》(NY/T2596-2014)
《农村户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NY/T90-2014)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201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DB33/T2030-2018)
《农村生活垃圾阳光房处理设施技术与管理规范》(DB3301/T0261-2018)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批准,自2019 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阅读:2087时间:2019-11-25来源: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配套政策文件制定计划,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委托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负具体承办,制定了《宁波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一个具体举措,是对《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对于促进和加强我市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处置的规范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背景
目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及管理工作已经由城镇延伸到农村,考虑到城乡协同发展, 农村地区在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支持农村地区采取堆肥、发展生物质能源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行就近就地处置”。但是该条例对于厨余垃圾处理终端布局、建设、工艺要求、竣工验收、运维监管、主体职责等方面却没有明确规定。
《办法》首次系统地对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选址及工艺要求、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处理终端(站点)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做出相关规定,共计四章二十四条。《办法》针对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资源化处置全过程,明确了各主体职责,细化了管理措施,强化了《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二、编制依据及引用规范和标准
编制依据,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和《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引用规范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37066-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有机肥料》(NY525-2012)、《农村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技术规范》(NY/T2371-2013)、《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NY/T2374-2013)、《沼肥》(NY/T2596-2014)、《农村户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NY/T90-2014)、《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2014)、《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规范》(DB33/T2030-2018)
、《农村生活垃圾阳光房处理设施技术与管理规范》(DB3301/T0261-2018)。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四章二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选址及工艺要求、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处理终端(站点)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是总则,共4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对农村厨余垃圾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各级组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农村厨余垃圾应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是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选址及工艺要求,共6条,明确了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布局、选址、处理工艺选择,规定了产出物质量控制标准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标准。
第三章是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与竣工验收,共4条,明确了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建设模式、处理规模选择、工程建设程序及竣工验收流程。
第四章是农村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站点)运营维护与监督管理,共10条,明确了厨余垃圾处理终端的运营维护、监督管理、台账制度及奖励措施等各环节要求,规定本办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