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大学校医院实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有关政策的批复
浙价医〔2017〕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关于校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调整的函》(浙大发函〔2017〕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医院在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中,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同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杭州市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价服〔2014〕50号)执行。
二、你校医院要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医疗医药价格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你校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于2017年 8月 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