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

锡价服[2016]107号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 锡政办发〔2016〕16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通知如下:

  一、凡在无锡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

  二、凡在区工商局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立项审批和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均在同一行政区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报市物价局实施价格备案。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同时抄报市物价局。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价格备案应当填报《无锡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无锡市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二)周边楼盘成交价格水平;

  (三)开发项目建设成本;

  (四)前一批次实际成交价格;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销)售房屋分层平面图;

  (六)前期物业委托协议。

  《无锡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和《无锡市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表式详见附件。

  四、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审核齐全后,对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资料不齐全或申报价格虚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退回重新申报。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内的楼盘不得分开报备。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提高。3个月后如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同时保持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中价格的一致。不得在房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

  七、各级价格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件:《无锡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

  《无锡市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

                                                                  二○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源: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