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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8〕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关于印发

一、本通知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浙江省内符合《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的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政府最高限价标准为: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差值。当差值水平变化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

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在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制定各电压等级的具体配电价格,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在不超过政府最高限价标准内通过招标形成。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政府最高限价水平内自主确定。

三、放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以外的销售电价。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继续执行浙江省目录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

四、建立配电业务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指定专人整理归集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相关信息,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半年报和年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1.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报表1

           2.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报表2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10月18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0-19  

一、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关于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浙江省内符合《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的配电网。

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即配电网经营主体收取的“过网费”价格水平。

浙江省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原则: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标准为: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差值。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由各配电网经营主体在最高限价内通过招标或自主定价形成。

配电价格调整机制:当上述差值水平变化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用电价格: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浙江省目录销售电价;放开增量配电网区域内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以外的销售电价;鼓励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通过市场购电,相应放开对应类别的销售电价。

增量配电网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一是要求各经营主体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做好日常监管;二是安排专人整理归集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报表。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