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代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7〕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税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利于加强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是贯彻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国地税系统密切配合,协作治税,在代征城建税及两附加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进行了升级并在我省进行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税系统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后,城建税代征功能由系统外挂软件升级为综合征管软件的子模块。在软件试运行期间,即2008年1月31日前,综合征管软件中系统参数暂设置为不强制监控代开发票时征收城建税及附加。从2008年2月1日起,系统参数改为强制监控,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同时必须代征全部税费。
二、城建税代征工作是国地税联合治税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密切配合,为主管国税局票据领用、票款结报缴销等工作提供便利,保证票证及时供应。
三、在软件试运行期间,地方教育附加不能实现委托代征,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四、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反馈。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