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建文〔2019〕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现将《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4日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管理,强化资质审批和建筑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业企业及其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包括省内建筑业企业(含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省内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内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本省、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已取得住建部门或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本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级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住建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可对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省内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既有的全部资质所对应标准要求条件的情况;

(二)省内企业的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三)建筑业企业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

(四)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检查实施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建部门自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检查信息通过一体化平台对外公布。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各级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内企业按固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检查频次和检查企业比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确定检查对象。原则上每年检查企业比例不应少于20%,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检查1次。

(二)日常巡查。日常巡查是指各级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监督检查至少1次。

(三)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各级住建部门在定期检查、日常巡查及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嫌疑或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的建筑业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对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列为重点稽查对象:

1.近两年内新申请、晋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和跨区域变更公司注册地点的;

2.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因注销、转出等原因已不满足既有资质所对应的最低等级标准要求的;

3.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到岗履职时间过少的;

4.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因各类检查巡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单3次及以上的;

5.被实名投诉、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存在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且相关佐证材料明确的;

6.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定期检查的程序:

1.印发通知。明确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公布受检企业名单。

2.企业自查。受检企业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主要人员信息、技术装备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并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住建部门提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3.核实检查。住建部门可仅对受检企业的资质条件实施核查,也可对受检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在建工程项目市场行为实施联动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综合作出核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如住建部门对受检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市场行为实施检查,原则上应在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所辖地区内抽选在建工程项目,且抽选的项目数量不应超过2项。

4.公布处理结果。住建部门作出的核查结论、整改要求、处理决定,须按规定程序在一体化平台发布公示、公告。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录入一体化平台登记,对于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信息,按规定程序在一体化平台发布。

(二)日常巡查的程序:

1.下达通知单。明确检查的项目、时间、内容、要求和检查人员。

2.实地检查。住建部门对受检项目的市场行为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意见,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3.公布处理结果。住建部门依据处理意见和企业整改情况,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录入一体化平台登记,对于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信息,按规定程序在一体化平台发布。

(三)专项稽查的程序:

1.下达通知单。明确检查的原因、时间、内容、要求。

2.企业自查。受检企业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主要人员信息、技术装备信息、通知单中指定的受检工程项目信息,并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向住建部门提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3.核实检查。住建部门对受检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受检工程项目市场行为实施联动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综合作出核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下达相关法律文书。

4.公布处理结果。住建部门依据处理意见和企业整改情况,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录入一体化平台登记,对于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信息,按规定程序在一体化平台发布。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资质标准条件达标情况。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企业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标准要求。对于各类别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其主要人员指标按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

(二)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分别通过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住建部月度快速报表系统按时、准确、完整填报数据。

(三)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情况。核查企业是否已在一体化平台完成基本信息登记,所登记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系等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用于资质标准达标和在建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的主要人员是否在一体化平台登记。

(四)工程项目市场行为情况。实地检查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承发包及合同履约、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等市场行为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  监督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满足以下情形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1.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按规定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

4.受检的工程项目未发现违法违规市场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2.未完成一体化平台的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受检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

第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

1.具有非最低等级资质(不含特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

2.未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的;

3.近两年内未承接任何建设工程项目的;

4.在住建部门登记的联系方式失效导致无法联系或规定时间内未提交《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的。

第十一条  受检企业对住建部门所作出的监督检查结论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或相关法律文书下达后15日内,向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申诉内容,重新核实,对于错误的监督检查结论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章  检查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拒不接受各级住建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住建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住建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并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住建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一)对不符合既有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不含非最低等级资质的主要人员指标不满足同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形),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涉及对非本部门核准的企业资质实施撤回处理的,需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移交该资质许可机关判定实施。

(二)对未完成一体化平台信用档案信息登记或所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信息,须按规定程序在一体化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对列入“经营情况异常企业”名单的,由监督检查实施部门在一体化平台的企业查询信息中添加“经营情况异常”标识向社会公布。企业在完成整改后,可向添加该标识的住建部门申请取消标识信息。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行业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或撤销的,由实施的资质许可机关将企业资质变化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建筑业企业存在违反住建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可向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涉及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向负责该资质审批的住建部门或审批部门举报。

各级住建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各级住建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受检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受检企业经营场所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地检查;

(二)要求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要求受检企业提供检查资料;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受检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住建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受检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各级住建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受检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各级住建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上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建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下级住建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下级住建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上级住建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7日原湖北省建设厅印发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鄂建〔2008〕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2.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日常巡查通知单

3.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专项稽查通知单


附件1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填表日期: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作为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核实检查的依据。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三、本表由企业填写。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百分数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mm×297mm)型纸。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的全部信息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监督检查所提供的信息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XXX(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企业资质类型及等级


有效期至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至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电话


日常联系人

及手机号码


企业自有厂房面积(m2


企业租赁厂房面积(m2


二、技术负责人名单

序号

姓名

学历

职称

身份证号码

职称专业/学历专业

负责资质类别

1

XXX

XXX

XXX

XXXXXXXXX

XXXXXXXXX

XXXX

2

XXX

XXX

XXX

XXXXXXXXX

XXXXXXXXX

XXXX

3

XXX

XXX

XXX

XXXXXXXXX

XXXXXXXXX

XXXX

4

XXX

XXX

XXX

XXXXXXXXX

XXXXXXXXX

XXXX


……







……







……






























































三、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职称


职称专业


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


注册证书编号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最高学历


工程管理资历


负责资质类别


由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2.每名技术负责人1页,经本人确认无误签字后生效。

四、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专业

级别

注册证书编号

1

XXX

XXXXXXXXX

XXX

XXX

XXXXXX

2

XXX

XXXXXXXXX

XXX

XXX

XXXXXX

3

XXX

XXXXXXXXX

XXX

XXX

XXXXXX

4

XXX

XXXXXXXXX

XXX

XXX

XXXXXX


……






……






……







































































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学历

职称

身份证号码

职称专业/学历专业

1

XXX

XXX

XXX

XXXXXXXXX

XXXXXXXXX

2

XXX

XXX

XXX

XXXXXXXXX

XXXXXXXXX

3

XXX

XXX

XXX

XXXXXXXXX

XXXXXXXXX

4

XXX

XXX

XXX

XXXXXXXXX

XXXXXXXXX


……






……






……













































































六、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序号

设备及仪器名称

型号/产地/出厂日期

数量(台)

技术参数

1

XXXXXXXXX

XXXXXXXXX

XX

XXXXXXX

2

XXXXXXXXX

XXXXXXXXX

XX

XXXXXXX

3

XXXXXXXXX

XXXXXXXXX

XX

XXXXXXX

4

XXXXXXXXX

XXXXXXXXX

XX

XXXXXXX


……





……





……
































































七、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一览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别

项目经理

合同价

(万元)

开工时间

合同工期

(天)




























































































八、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职称证书编号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合同价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数

其它规模指标






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  专业分包□:分部

劳务分包□:分部  其它□(需说明):

现场管理

人员组成

施工员( )人  质量员( )人  标准员( )人

机械员( )人  材料员( )人  劳务员( )人

资料员( )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人

其他说明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施工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项目经理


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


技术负责人


职称证书编号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合同价

(万元)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数

其它规模指标






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  专业分包□:分部

劳务分包□:分部  其它□(需说明):

现场管理

人员组成

施工员( )人  质量员( )人  标准员( )人

机械员( )人  材料员( )人  劳务员( )人

资料员( )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人

其他说明


注: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情况表应按照一览表顺序逐项填写,可复制加页。

九、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


(此页请附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和住建部月度快速报表系统近一年上报情况的打印页面,未被纳入统计范畴的企业可不提供)


















《湖北省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填写说明


一、封面

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全称。

2.企业注册地址: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3.企业办公地址:填写本企业经营常驻地的地址。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5.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6.成立日期: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7.注册资本: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8.净资产:又称所有者权益,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填写。

9.企业资质类型及等级(有效期至):按企业既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填写。如有多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在本栏目下方加栏分别填写。

10.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按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填写。

11.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联系电话可填写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必须如实填写。

12.日常联系人及手机号码:指企业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能够及时接收与上报主管部门相关通知,手机号码必须如实填写。

13.企业自有厂房面积:指企业拥有自主产权的所有厂房总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证所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14.企业租赁厂房面积:指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所有厂房总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证所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技术负责人名单

按照企业既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填写,其中负责资质类别是指该技术负责人作为该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企业既有的每项资质均应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

五、技术负责人简历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由本人签名。

六、企业注册建造师名单

只填写企业既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和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注册建造师,按照一级、二级、一级临时、二级临时的顺序填写。

七、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名单

只填写企业既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有职称人员和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由高级到中级依次填写。

八、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

只填写企业既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

九、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一览表

只填写企业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工程项目和监督检查实施部门指定的工程项目。

十、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情况

1.工程名称:按工程承包合同名称填写。

2.工程地址:详细填写工程地址,须明确工程所在市(州)、区(县)、街道及门牌号。

3.工程规模:房屋建筑类工程请填写“建筑面积”和“层数”指标,其他类型工程请填写“其它规模指标”。

4.工程承包方式:请勾选本企业在项目中的承包方式,专业分包类和劳务分包类须注明本企业承担的具体分部工程内容。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请勾选“专业分包”。

5.现场管理人员组成: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

十一、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

凡列入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或住建部月度快速报表系统范畴的企业,须提交各类统计系统近一年上报情况的打印页面。未被纳入统计范畴的企业可不提供。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