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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市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市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嘉发改〔2018〕3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社保厅 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价医〔2016〕205号)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总体原则,以降低部分检验检查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的空间,合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现将嘉兴市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价对象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对象为嘉兴市市级公立医院,嘉兴市范围内(海宁、桐乡市除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二、调价内容

(一)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

1、下调71项检验项目价格,平均下调幅度10.41%(见附表4)。

2、下调13项大型检查及彩超常规检查项目价格,平均下调幅度8.4%(见附表4)。

3、卫生材料加成全部取消。其中胶片加成费和数字影像服务费均不再收取,患者可以不限次数地浏览数字影像,通过授权分享及下载数字影像。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影像的服务期为:门诊患者15年,住院患者30年。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物理介质的胶片、数字影像,实行自愿原则,由患者主动申请、自由选择,患者未选择时,默认为不需要胶片、数字影像。

(二)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

1、住院诊查费。住院诊查费在现行基础上上调10元/床日。

2、病理及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高病理检查70项、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收费196项至浙江省现行收费标准,平均调整幅度为30.13%和26.49%(见附表1、附表2)。

3、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48项康复类收费在我市现行标准上平均上调34.98%(见附表3)。

儿童医疗服务项目按调整后价格相应加收30%。

三、新增项目

根据浙价医[2018]114号文件通知,新增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18项,具体为:

1、新增“驾驶员体检费”项目,项目编码:11050000101,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在新标准未制定前暂按原标准即初学驾驶员每人次30元;其他驾驶员每人次15元执行。

2、根据我省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新增“粪便钙卫蛋白检测”等17项检验项目(见附表5);试行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制定,试行期限2年。

医疗机构制定的试行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门户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如有价格调整,应当保留原价格标准,并告知新价格标准执行日期,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此通知内容和附表,认真做好各类价格项目调整梳理和对接工作,加强收费环节管理,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二)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意见。价格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指导管理,人社部门要配套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调整。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0日起实施。

 

附件:1、病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2、中医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3、康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4、检查检验类项目价格调整表

5、2018年新增检验项目表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9日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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