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数字化口腔全景X光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数字化口腔全景X光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医〔2012〕3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武义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数字化口腔全景X光机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2012〕52号)悉。经商省卫生厅,现批复如下: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文件规定,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医嘱进行。因此,医疗机构按医生医嘱对应的检查项目收取相关费用;向患者提供图像记录的,可按规定收取图像存储介质相关费用。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10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