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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19〕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并经2019年第30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2.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政府定价成本信息公开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信息公开,包括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政府定价项目相关的成本信息公开,以及定价机关的成本监审结论公开。

第四条 成本信息公开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协调机制。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相关规定,公开成本信息,并对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经营者公开的成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性质,经营范围、人员数量、运营模式等;

(二)定价项目的成本费用情况,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以及生产量、销售量或服务量。

第八条 定价机关制定、调整价格,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九条 定价机关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应同时公开相关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基本情况;

(二)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三)成本监审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经营者成本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经营者应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成本信息。

(二)经营者成本信息应当在提出制定、调整价格申请前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日;非申请制定、调整价格事项,按照定价机关要求的时限公开。

(三)经营者公开成本信息时,应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等事项。

(四)成本信息公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公开期间答复和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定价机关。

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定价机关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定价项目的成本监审结论。

(二)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在成本监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三)定价机关公开成本监审结论时,应同时公布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等事项。

(四)定价机关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信息公开中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和经营者对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加强对定价机关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第十五条 定价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者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


序号

公开内容及项目

公开形式

公开主体

备  注

有权限的定价部门

经营者

1

公共管网管道燃气配气成本

定调价公开

设区市、县定价机关

公共管网燃气配气经营者

居民生活用公共管网天然气同时公开销售成本

2

省内跨市管道运输成本

定调价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定价机关

燃气管道运输经营者

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成本

3

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成本

定调价公开

设区市、县定价机关

公共管网供水经营者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除外

4

公共交通营运成本

定调价公开

设区市、县定价机关

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经营者

不含轨道交通、海岛船渡

5

居民用户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成本

定调价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


说明:定价权限发生变化的定价项目成本信息公开主体随之调整。


《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31  
一、 出台背景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领域政府定价成本信息公开行为。

(二)公开主体

信息公开主体是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经营者以及定价机关。

(三)公开内容

成本信息公开实行目录管理。

经营者公开的成本信息,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性质,经营范围、人员数量、运营模式等;定价项目的成本费用情况,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的主营业务收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以及生产量、销售量或服务量。

定价机关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应同时公开相关情况。主要包括:成本监审基本情况;成本监审主要依据;成本监审结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公开方式

经营者应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成本信息。定价机关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主动公开定价项目的成本监审结论。

(五)公开时间和时限

经营者成本信息应当在提出制定、调整价格申请前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日;非申请制定、调整价格事项,按照定价机关要求的时限公开。

定价机关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在成本监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六)对公众意见处理方式

信息公开期间,经营者和定价机关均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等事项。同时,经营者要在成本信息公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公开期间答复和处理情况,书面报送定价机关。

(七)效用和责任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信息公开中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加强对定价机关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定价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者成本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