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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对“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证”是否贴花的批复【全文废止】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对“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证”是否贴花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税三字〔199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家庭财产有效还本保险证”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二、该项保险的保险储备金为计税依据,不能以投保金额或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在凭证书立时,双方按此计算贴花。
三、各种具有储蓄和保险保障双重性质的保险,如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原则办理。

 1992年3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