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价资〔2018〕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水定额依据。按照省水利厅等4部门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执行(详见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严于《浙江省用(取)水定额》的标准和范围,制定地方用水定额。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超定额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缴纳;超定额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缴纳。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进行调整,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的分档和加价标准。
三、实施时间和要求。2019年底前设市城市全面推行,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推行。各地现执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单位,要加快调整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并严格按本通知和国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市价格、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每年6月和12月要向省价格、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本市改革进展情况。省价格、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适时检查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5年)》(电子版)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9日
《浙江省用水定额》(2015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