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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6〕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引导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共同参与安全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遵循市场规律,引导鼓励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应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原则。

  (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四)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服务主要形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由政府出资,以公开招标、合同约定等形式委托安全专业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专家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安全专业技术、评估、检测、宣传培训等服务。

  (二)企业委托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合同,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约定的业务范围内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偿服务。

  (三)企业互助服务。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类别、生产工艺危险程度等情况,同一区域的企业或某一产业的企业,组成若干安全生产管理单元或协作组,并由成员企业派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门小组,利用各企业技术力量的集聚优势,定期组织开展交流、研讨以及企业自查、组内互查、组间互查等活动,实现行业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

  (四)行业协会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优势和自律作用,以及行业领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传、帮、带”作用,指导、引领会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互帮、互学、互查以及培训等活动,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五)保险参与服务。充分发挥保险公司、金融信贷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前和参保期内(金融信贷机构在实施企业信贷前)委托安全专业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参与投保(信贷)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风险管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三、服务主要内容

  (一)专业技术服务。为企业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应急救援和演练、职业病防治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政府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发展战略、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二)安全管理服务。对企业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现状和特点,制定针对性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方案;为企业配置或推荐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等;为企业提供周期性安全检查服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导企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落实整改。

  (三)安全宣传教育服务。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提供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四)信息服务。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报、自纠和销号管理。

  (五)其他服务。为安全管理新技术推广、安全监管成果展览展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

  四、服务对象范围

  全市范围内工矿商贸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各地可根据辖区经济产业结构特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及安全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应将以下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和力量薄弱的小微企业;

  (四)出租厂房、大型市场等涉及多租赁户的主体或单位;

  (五)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

  (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列为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

  (七)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指导。要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工作,努力培育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二)落实工作职责。安监部门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参与服务指导和管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活动,确保所提供的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查、认证、检测等结果负责。企业要根据所聘用社会化服务机构或专家提出的建议要求,做好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长效机制作为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切入点,通过引入第三方服务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规范、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促使企业履行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由被动接受安全监管向主动开展安全管理转变。

  (四)提升服务效能。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做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专家聘请和人才培养工作,努力为企业在安全生产技术上、管理上提供管用有效的服务,力求使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上真正取得实效。

  (五)加强工作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加强日常检查,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鼓励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健康发展,调动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建立管理制度。各县区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服务的适用范围、类别和内容,使社会化服务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督办、约谈通报等配套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形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绩效评比制度,各县区安监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组织被服务企业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评比,促使中介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引导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真正做到“服务前有条件审查、服务过程有跟踪检查、服务质量有绩效评价”,不断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