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的通知
鄂农规〔2017〕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2年10月25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厅
2017年11月1日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号)和农业部等14部委《
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 农加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休闲农业的基础设施,提升全省休闲农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化支持措施,满足城镇居民等消费者多元化需求,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农业示范点应以农业产业为依托,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资源、农业生产、民俗民居、农耕文化和农产品加工等,为消费者提供休闲、观光、体验、科普、养生和养老等服务的新型业态,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等类型。凡湖北省境内从事休闲农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报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第三条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2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经营管理条件。
(一)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2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
(四)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或综合性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基础设施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进出道路和通讯、网络通畅,游步道完善,标识标牌齐全,有游客中心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
(三)有能满足需要的安全、消防和救护设施。
(四)公共厕所布局合理、达到A级以上标准;有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 服务保障条件。
(一)以农业为依托,观光、采摘、垂钓、农耕文化、农业科普、民居村落和民俗表演等项目在5个以上,农家餐饮、农副产品等有一定特色,有1家农特产品实体店。
(二)从业人员在15人以上,其中吸纳农民就业在60%以上,参加过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50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
(四)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
第七条 近2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单位,不得申报。
(一)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售的农产品(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有经营欺诈行为或者偷税漏税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自愿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扫描)件等。
第九条 初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的,向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复核。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复核合格的,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
第十二条 公示。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在“湖北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凡弄虚作假,经查实的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认定。通过公示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证书。
休闲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等国家部委、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联盟或协会有关荣誉称号,获得有机、绿色、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及市州级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的,可优先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第四章 监督与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重新申报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
(二)有效期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5年内没有申报资格。
(三)有效期内,出现第七条所列任一事项的,取消资格。
第十五条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每半年向省农业厅报送一次《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经营状况监测报表》,如实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与资料。
第十六条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要强化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落实休闲农业设施用地、用电及财政扶持、税收减免和金融支持等政策,并利用各种媒介或活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州)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010年印发的《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解读(文章)
一、基本概念
休闲农业,是以农业产业为依托,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资源、农业生产、民俗民居、农耕文化和农产品加工等,为消费者提供休闲、观光、体验、科普、养生和养老等服务的新型业态,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田园综合体等类型。
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湖北省境内从事休闲农业、符合《办法》条件,经认定的单位。
二、修订背景
(一)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美丽中国”等新思想、新战略,规范和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题中之义。
(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赋予休闲农业新的使命。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发展休闲农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在资源环境硬约束背景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
(三)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发展休闲农业提出了新要求。为加快全省休闲农业发展,2010年9月,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制定了《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规范管理、示范带动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当前,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休闲农业的政策环境、基础条件、服务水平、保障措施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急需对休闲农业示范点的相关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三、修订依据
(一)相关文件有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第13条以“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为题,提出了休闲农业的目标与任务。《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号)文件强调:“积极推进农林水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产业。”,农业部专门制定《
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 ( 农加发〔2016〕3号)。
(二)农业部有相关认定。农业部从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认定,我省已先后有12个县、19个单位获得相应认定。
(三)兄弟省份有借鉴。目前,海南、浙江、江苏、湖南均先后开展了相关认定活动,推动了休闲农业发展。
(四)相关职能进入省政府权力清单库。为推动全省休闲农业发展,规范和提高休闲农业点的宣传、推介、配合和服务,2013年8月,经有关部门确认,将“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认定”列为省农业厅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目录中的行政确认类事项。
(五)工作成效明显。2010年9月以来,我省先后组织了6次认定工作,通过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现有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140家,在规范管理和示范带动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修订内容
(一)减少了认定主管部门。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流程,经与省旅游委协商同意,将原来由省农业厅、省旅游局两个主管部门联合认定,修订为由省农业厅归口认定管理。
(二)修改了认定时限。为减轻基层农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量,将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认定时间,由每年认定一次,修改为每二年认定一次。
(三)提高了认定标准。随着休闲农业的快速发展,休闲农业经营点的接待能力大幅提升,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因此,将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年接待旅客1万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修改为“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或综合性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四)新增了行业自律。休闲农业主体的不断涌现,逐步形成了行业组织,因此,新增了“第十六条 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要强化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
(五)新增了支持内容。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全省休闲农业发展,新增了“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落实休闲农业设施用地、用电及财政扶持、税收减免和金融支持等政策。利用各种媒介或活动,加大宣传推介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强化了纪律约束。为加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廉政建设,保证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新增了“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定程序
(一)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以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为方便基层群众,《办法》明确:自愿申报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便于申报主体咨询,同时降低申报成本。
(二)初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于基层一线,对县域休闲农业发展情况最熟悉,核查更方便,也体现了层次管理要求,因此,《办法》把初审推荐权放在县级。
(三)复核。全省休闲农业发展水平各有差异,在尊重标准的前提下,考虑地区数量平衡因素,体现层次管理要求,因此,《办法》把复核权放在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省农业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
(五)公示。为提高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公信力,把“公示”作为认定的重要环节,将入围名单在“湖北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认定。《办法》明确:通过公示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颁发“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证书,体现了认定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六、本办法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