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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性质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性质的复函
浙价费〔2014〕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性质等问题的函》(浙财会〔201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市场化性质,同意普通

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普通会计人员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4月7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