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性质的复函
浙价费〔2014〕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性质等问题的函》(浙财会〔201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市场化性质,同意普通
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普通会计人员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