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8〕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绍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面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执行。
第四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
第六条 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救灾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影响的危害程度、受灾范围和发展态势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防灾减灾救灾部门通报全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其他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转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从本地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获得;转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必须完整,应当规范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同时说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发布时间;不得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或传播失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八条 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传播媒体和通讯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收到当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通知后,应当在15分钟内播发。
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图标形式发布的,应当保证图标刊播位置相对固定、图案清晰;以文字或语音形式发布的,应当明确指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名称、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
第十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新闻媒体、信息产业和通信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播发和刊登办法。
第十一条 车站、码头、景区、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户外电子显示大屏、公交车载显示屏等社会传播设施接收和显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功能,扩大信息传播覆盖面。
第十三条 承担防灾减灾救灾职能的相关部门自接收到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19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也是我市各级政府组织气象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决策依据之一。当前,我市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管理方面还存在制度欠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未能真正实现广覆盖,发布和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存在不规范情况,甚至存在个别组织或个人传播虚假或失效的预警信号的违规行为,迫切要求我们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方面工作的管理。
《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的一项举措,体现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制度和权威发布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职责,规范了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有力促进了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全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建设。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了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和防御指南。《办法》明确将影响浙江的14类气象灾害全部纳入我市预警信号发布范围,并按照不同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编制了相关防御指南。
二是明确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部门,并进一步明确了绍兴市各下属县(市、区)气象台站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权单位,市气象台要将全市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及时通报市级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和单位,同时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三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权威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须使用正确、完整的预警信号信息,并只能引用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传播。
四是规定权威传播渠道收到气象台站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在15分钟内完成播发,并要求电视、广播、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协助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防灾减灾中的先导作用。
五是鼓励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加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再传播的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社会传播设施转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工作,扩大预警信息接收人群覆盖面。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宣传工作。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气象局
解 读 人:王德鸿、何海滨
联系电话:85155361、85159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