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嘉医保〔2019〕4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健局:
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 浙医保联发〔2019〕7号)、《
关于贯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嘉医保〔2019〕32号),结合《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有关政策〉的通知》(嘉人社发〔2018〕129号),现就落实省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与家庭医生签约并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纳入慢性病基层门诊待遇范围;未签约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或在其他基层门诊待遇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执行。
二、经与家庭医生签约并办理慢性病门诊待遇备案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凭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慢性病用药连续(外配)处方在慢性病门诊待遇指定医保定点药店配取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支付标准,仍按嘉人社发〔2018〕129号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通过协议明确慢性病针对性用药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严格按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此项规定试行时间暂定半年。
三、家庭医生按要求开展规范签约服务工作,对享受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的12种慢性病重点人群规范签约服务率达到100%,动态掌握慢性病人健康状况及病情情况,如有病情变化及时通知来院就诊或转院转诊。严格掌握12种慢性病病种备案标准进行医保待遇备案,不得将其他病种或不需要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进行备案纳入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范围。严格掌握慢性病针对用药标准用药并做好门诊病历记录,不得将与治疗慢性病无关的其他药品计入医保慢性病门诊待遇范围。
四、慢性病门诊待遇指定医保定点连锁药品零售企业要保障慢性病针对性药品供应,对慢性病处方(外配处方、电子处方)须由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配取;不得以销售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名义串换销售其他药品、保健品等,严禁以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虚假销售慢性病针对性用药。上述问题发现并查实一起,取消该定点连锁药品零售企业慢性病针对性用药服务资格。
五、医疗保障部门每年联合财政、卫生部门对慢性病门诊待遇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家庭医生在签约服务、慢性病备案、针对性用药等方面疏于把关、弄虚作假的,由卫健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执业资格和医保医师资格,财政部门同时审扣签约服务费。慢性病门诊待遇指定医保定点连锁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销售慢性病针对性用药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医保协议有关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