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协作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年07月20日 吉国税联字〔20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要求,为了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稽查信息资源,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形成稽查执法合力,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稽查工作协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组织机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信息交换制度等工作进行了规范。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于每年年底前联合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告明年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计划。每年6月30日前、12月31日前分别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告稽查协作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定期对各地区税务稽查协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三、《制度》落实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吉林省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税务稽查工作协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稽查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整合稽查信息资源,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税务稽查效率,形成稽查执法合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8〕7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应当遵循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优势互补、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负责人负责稽查协作配合工作,各稽查部门的综合选案部门、举报中心具体承办、落实、组织各项协作配合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地税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协作配合中的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办案、信息交换事宜。
第二章 稽查协作组织机构第五条 设立吉林省国、地税稽查工作协作领导小组组 长:周柏柯 吉林省国税局总会计师宋有才 吉林省地税局巡视员副组长:张运鹏 吉林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李茹宝 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成 员:张 铭 吉林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宫 伟 吉林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张雅军 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魏 强 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王 宁 吉林省国税局稽查局综合选案科科长吴元刚 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选案科科长成 员:娄晓朋 吉林省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主任孙丽萍 吉林省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主任第六条 协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调稽查计划。适时研究分析双方的稽查计划和安排部署,找出双方计划上的交叉点和联系点,对能够且需要双方共同实施的稽查业务,及时组织协调,制定相应协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协作工作,协调解决双方在协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双方联合检查、会同检查以及委托检查等协作的开展。
(三)解决稽查协作中的纠纷及争端,双方对同一案件的定性、处理、处罚及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存在分歧时,适时进行协调。
(四)交流稽查信息,建立快速联动机制。及时传递、交流、通报重要的稽查中发现的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违法案件。适时处理双方协作中的突发事件。对重大偷税案件或突发案件,快速、高效组织国、地税稽查部门派出人员处理紧急事务。
(五)负责案件的移交和转办。凡需要在国、地税稽查机构之间移交、转办的案件,由协作领导小组办理具体事宜。对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查办的税务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需要国、地税双方共同认定是否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的,由协作领导小组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六)组织开展稽查经验交流活动。及时总结稽查办案经验和稽查手段创新情况,及时沟通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及时贯彻学习上级有关税务稽查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交流双方在选案、办案、定案等方面的好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七)开展联合的税收宣传,定期或不定期选择双方共同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震慑不法份子,让广大纳税人充分了解国、地税联合办案的优势及效能。
(八)负责联络召集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九)税务稽查协作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稽查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税务检查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通报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和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交流工作经验;
(三)研究部署联合检查和联合办案,协调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的方案;
(四)研究双方协作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法律、法规的适用、定性和处罚等问题,统一执法尺度和取证标准,以及联合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五)通报和研究双方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动向及作案手段和成因,商讨防范机制和对策;(六)商讨完善国、地税稽查协作有关制度、具体操作流程,解决信息传递等协作事项中遇到的问题;(七)研究稽查协作配合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应建立健全稽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轮流承办,并由承办方稽查局长召集,征求双方意见后确定会议议题。遇有特定情况,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税务稽查联席会议可邀请上级局及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四章 稽查联合检查制度
第九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实行联合检查的范围原则上为涉及双方管辖业务的税收专项检查。
国、地税稽查联合检查应按照“统一组织,双方参与,资源共享、各税统查”的稽查思路,组成联合检查组,并确定联合检查组组长,拟定检查方案和工作分工,联合检查人员按照各自分工,相互配合,提高效率。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税收专项检查计划时,国、地税稽查部门应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
第十一条 联合检查实行牵头制。牵头部门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并据此确定正副组长:
(一)上级部门文件规定;
(二)国、地税稽查联席会议协调;
(三)以被查行业税收管辖业务的主次来确定。
第十二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检查前,双方应对联合检查中的组织领导、检查分工、检查对象、检查年度、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协作配合、信息传递、数据统计、安全保密及廉政纪律等事项进行明确,以确保联合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应本着廉洁高效、避免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依法分别出具税务文书,共同检查,分别审理,分别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分别执行,并将审理、处理和执行情况告知对方。
第五章 稽查联合办案制度
第十四条 对国、地税稽查部门共管的涉税违法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联合办案。
联合查办的案件原则上应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群众举报、情报交换、有关部门转办的,且涉及双方管辖业务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二)上级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指定由国、地税稽查机构共同查处的案件;
(三)国、地税稽查部门根据稽查计划选取、案情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联合查处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各自查办重大案件时,如发现有对方管辖范围的重大偷税线索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商请对方及时介入,进行联合办案,并由首先发现案件线索的稽查局牵头查处。
第十六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应当根据案件联合查办的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稽查人员组成联合专案组,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指定联合专案组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办案,应依法分别出具税务文书,共同查办,分别审理,分别做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分别执行,并将审理、处理和执行情况告知对方。
第十八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在联合办案中,对定性处理、适用法律法规、查补入库、案件移送等问题发生分歧时,应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对上级布置的联合查办案件,应以双方的名义共同报告情况。
第二十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查办的案件,在处理结束后,可由双方联合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稽查信息交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应加强稽查信息交换工作,由双方综合选案部门、举报中心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信息交换共享的项目包括:
(一)税收检查计划;
(二)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或相关资料;
(三)已查结发现涉及对方管辖税种有应补税款情况的税收专项检查或税务违法案件,国税、地税稽查部门应定期将税务检查结果或案情向对方通报;
(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等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五)其他稽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综合选案部门、举报中心应根据案源情报填写《国地税案件线索移送单》等信息资料,并及时传递给对方相应部门。
为提高稽查信息交流的时效性,相关稽查信息的交流应以电子信息化交流为主,设立专用的电子邮箱。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双方稽查信息交流工作,相关信息应统一通过专人通报传递、资料的收发、沟通、协调及信息反馈。
第二十四条 信息传递的期限:
(一)税收检查计划于制定之日起15日内向对方通报;
(二)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在7日内予以通报传递;
(三)已查结发现涉及对方管辖税种有应补税款情况的税收专项检查或税务违法案件,于每季末25日定期传递;(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等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次月3日前定期传递;
(五)对突发事件及急需通报的线索、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随时传递。
第二十五条 对交换的信息,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并规范信息的传递、保管和使用,一般不可向外界透露信息的来源,特殊情况须征得对方同意方可公开引用。
第二十六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要及时办理对方的协查,并在收到协查函15日内进行回复,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协查结果的, 应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地税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对方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新情况、新动向和新手段,应及时向对方发出稽查预警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