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的客运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废止后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第一条“代开货物
运输发票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实行
核定征收的客运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公告如下:
我省实行
核定征收的客运纳税人,道路
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中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1.5%。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