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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应用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中应用的若干意见

温住建发〔2012〕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03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气候特点,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工作,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水平,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当前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分析,对于有集中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建议优先选用太阳能和空气源热泵组合的热水系统。

二、按规定必须使用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过充分比选后,确定选用太阳能、空气能或地(水)源热泵热水系统,或采用组合的方式。

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设备必须安装到位,并与建筑同步交付使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把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作为工程设计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作为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