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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发改收管字﹝2019﹞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发改规字〔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各区发改委、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家庭对教育多样化需求,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分类分档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分为2类(普通班和高中特色课程班)3档,每类每档制定最高收费标准(附件1)。

(一)普通班。小学、初中:一档不超过2.8万元/生.学期,二档不超过1.9万元/生.学期,三档不超过1万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3万元/生.学期。

(二)高中特色课程班。不超过5万元/生.学期。

二、分类分档

(一)民办中小学根据教学管理、社会认可度、收费规范、生源地经济状况、投诉举报等因素提出分类分档申请,填写《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新办学校3年内(含3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班原则上不得申请一档收费。

(二)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提出分类分档意见,市发改委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3年内要保持稳定。

三、相关要求

(一)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执行,原在校就读的小学、初中、高中生在原学段仍执行原收费标准,201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插班生按新收费标准收取。

(二)民办中小学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发改、教育部门要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监管,督促民办中小学建立健全收费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政策。

(四)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违规收费、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的学校,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并通过媒体曝光,学校有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以往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同时,宁价费〔2016〕85号、宁价费〔2016〕190号文件废止。


附件:1.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2.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 京 市 教 育 局

2019年5月22日


附件1

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收费分档

普通班最高收费标准

(万元/生.学期)

特色课程班最高收费标准

(万元/生.学期)

小学、初中

高中

高中

一档

2.8

3

5

二档

1.9

三档

1

附件2

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备案表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

(盖章)


办学许可证号


开办时间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收费项目

小学

初中

高中

学费

普通班

(   )档收费




特色课程班


教育部门

分档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发改部门

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备注:1.备案表一式三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以及民办中小学各保存一份;

   2.新办学校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开设高中特色课程班的学校需提供教学计划等;

   4.民办中小学需在官网、缴费场所、招生宣传公告等场所公示收费标准。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