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开具普通发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开具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应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