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粮〔2015〕27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推进“粮安工程”建设,落实好国家下达我省新增地方储备粮任务,切实保障浙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粮食〔2015〕5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2日
浙江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粮安工程”建设,落实好国家下达我省新增地方储备粮任务,改善我省粮食仓储设施条件,提升粮食收储能力,切实保障浙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粮食〔2015〕5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以下简称“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以“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做好‘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三篇文章”为总体目标,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按需建设、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控制总量、提升功能,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逐步实现粮食仓储“设施现代化、管理规范化、储粮生态化、队伍专业化”,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效益,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增强服务粮食生产、收储、流通、消费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全省粮食产量、商品量、库存量和储备规模,现有粮库布局、总仓容量、完好状况和利用程度、技术装备和配套情况、交通区位优势等因素和粮食仓储行业发展趋势,统一规划全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明确维修改造目标、项目、内容和标准,分步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低水平维修改造造成国家资金浪费,不断提升全省粮食仓储设施整体水平。
(二)突出重点,完善功能。按照储备库、收纳库的不同功能特点,科学定位和完善各类粮食仓储设施功能,以储备库和一线收纳库为重点,着力提高设施配套水平。充分发挥科技对粮食仓储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及绿色生态、节能降耗、智能高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增加后,有效仓容严重不足的市县,要加大老旧仓房的维修改造力度。全面提升基层收纳库点的收储功能,改善条件,方便农民售粮,满足储粮安全和粮食流通现代化发展需要。
(三)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结合粮源分布、交通状况,合理布局维修改造收储库点。支持老旧粮库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退城进郊”,逐步淘汰粮源少、交通不便、设施落后、无维修改造价值的“死角仓”。通过整合存量、用好增量、资产置换,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提高粮食仓储设施的利用率。
第二章 维修改造范围、内容和目标
第四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范围为我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所属的各类储备粮库和粮食收购站点以及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粮食仓库。上世纪七十年代及以前建设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危仓老库,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改造。有条件的危仓老库,可以利用现有土地进行原址重建。
第五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内容分为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
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局部进行维修,包括仓房地面、屋顶、内外墙及门窗、地坪、防洪防汛消防设施、库区照明、供配电设施等维修。
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符合《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维修基本要求,需要对仓房结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进行改造,提高仓房防潮、隔热、保温、密闭等功能,以保证储粮安全的仓房,对已报废、待报废和超过使用年限等,没有维修改造价值的仓房,可进行拆除,并在原址重建粮库的项目。
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科学储粮和信息化技术装备,具体包括清理、装卸、烘干、输送、计量等仓储作业设备,粮情综合管理系统、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机械制冷、气调储粮、低温储粮等科学储粮装备以及仓储信息化建设项目等。采用气调储粮和低温储粮技术的仓房必须进行气密性改造。
第六条 全省计划用两年时间维修改造危仓老库30亿斤以上,维修改造内容和标准应符合《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要求。维修改造后,全部达到安全储粮标准,部分达到高标准储备仓标准。仓容完好率达到100%,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粮情检测等储粮技术使用率将分别达到100%、80%和70%以上,并结合维修改造大力推广应用以横向通风为核心的“四合一”升级储粮技术,对改造后仓房气密性符合要求的,推广应用富氮低氧气调储粮技术,实现绿色生态储粮。彻底改善危仓老库仓储条件,达到安全储粮、科学储粮的要求,缓解储备仓容严重不足的矛盾,满足粮食储备和收购需要,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能力充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流通顺畅、高效安全、库容美观的粮食仓储体系,为守住管好浙江地方粮食储备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省级项目由有关省级单位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市县项目由地方粮食收储企业提出申请,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按规定需要当地发改等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后再上报)。省粮食局对项目审核汇总后制定全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方案,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申报专项补助并根据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结合我省实际下达经审定的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中央补助项目。
第八条 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和各级粮食收储企业负责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等有关制度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应遵循并符合下列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一)《粮食仓房维修改造技术规程》(LS/T8004-2009);
(二)《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1202-2002);
(三)《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1]58号);
(四)《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1998);
(五)《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
(六)《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LS/T1201-2002);
(七)《粮情测控技术规程》(LS/T1203-2002);
(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十)《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2001);
(十一)《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十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5);
(十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十四)《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等。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应达到储粮安全与生产作业安全要求,粮库信息化建设应执行《浙江省粮食仓储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条 我省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于2015年7月正式启动;一般维修项目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项目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原址重建项目于2016年底前完成。仍在使用的粮库,因腾空有困难的可适当延后。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以同级财政、企业投入为主,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按照“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省粮食局项目审核结果和项目投资额进行分配,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分配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于2015年7月底前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在2016年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中切块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除外)。项目竣工决算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与有关市、县(市、区)进行清算,超额补助部分将予以收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验收后,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组织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维修改造工作量完成、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评价结果报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部委的要求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市、县(市、区)将在以后年度粮食专项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将扣减粮食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和责任处理
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制定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措落实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本级财政投入资金,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省粮食集团和各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负责具体实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项目并落实企业自筹资金。
第十八条 对截留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