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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2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扎实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一些地方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存在工作方案不够细致科学、工作方法比较简单、清理腾退任务和时间要求层层加码、青苗补助标准偏低等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精神,为积极稳妥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和调整补划工作,做强做优粮食生产主平台,推动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实抓细,进一步摸清底数

摸清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情况,是有序开展整治优化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调查内容、提高调查质量,逐户登记造册,逐宗地块上图入库,实行数字化、精细化管理。

(一)摸清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情况。要按要求在全面调查核实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类型、面积、分布等情况基础上,进一步逐个摸清尚未整治优化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地块的土地承包农户、流转类型、流转期限、经营主体及其经营现状等情况。

(二)摸清可调整补划耕地情况。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统筹粮食生产和农业生产力布局,全面摸清现有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外符合条件、可调整补划耕地的空间、数量和质量,全面掌握调整补划的潜力。

二、综合施策,积极稳妥推进清理腾退

坚持“先易后难、分类施策”原则,制定清理腾退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时间和责任人,实行“一区一策”,实行销号制,加强跟踪管理,积极稳妥开展清理腾退工作。

(一)坚决遏制新增。对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下发后,新增的粮食生产功能区“非农化”“非粮化”问题,必须坚决予以处理,做到发现一起、整治一起、查处一起。对“非农化”问题,要严格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有种植条件;对“非粮化”问题,要坚决彻底进行清理腾退。

(二)分类处置存量。种植草皮的,坚决加快予以清理腾退;种植苗(树)木、花卉等多年生植物和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经济效益较差的、作物更新年限接近的要优先安排清理腾退;挖塘养殖的,要结合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要求,倒逼进行清退腾退,或者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规定,严格控制沟坑占比,改造成稻渔综合种养方式。耕地抛荒的,要在年内复耕复垦,恢复农业生产。

(三)严把清理腾退质量。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清理腾退,要集中连片推进,尽可能不留下零星地块。要对清理腾退后的地块加强适粮化改造,使基础设施、土壤状况、种植条件等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求。涉及“国土三调”即可恢复地类、工程恢复地类恢复耕地功能的,要严格根据“国土三调”关于耕地的调查标准确定,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地类进行恢复,原为水田的恢复为水田、旱地的恢复为旱地,为可调整地类的要按照周边稳定耕地类型恢复。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地块整治后,涉及即可恢复地类、工程恢复地类恢复耕地功能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恢复耕地情况进行验收认定,并按要求纳入国土变更调查范围。

三、严格把握,有序开展调整补划

严格控制粮食生产功能区调整补划,对存在不符合要求或确实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等情形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集中连片、局部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补划。

(一)严格把握调整补划范围。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认真分析符合粮食生产功能区条件的地块,逐一进行调整补划,确保调整补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位于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划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原为水田的,划入的也必须为水田。调整补划范围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把握调整补划地块质量。调整补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要严格把关,立地条件、地块面积和耕地质量标准等要符合《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及验收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三)严格把握调整补划程序。划入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地块要按照《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标准及验收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严格执行“县级组织验收、市级核验认定、省级抽查”等程序进行验收和调整补划。调整补划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要及时上图入库,更新粮食生产功能区数据库,编制保护图表册,健全档案资料,实行数字化、动态化监管。

四、坚持标准,高质量推进整治优化

(一)注重方式方法。各地要正确处理好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优化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宣传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政策要求;要创新工作举措,做实做细群众工作,争取群众支持;加强舆情社情信息处置,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维护社会稳定。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将可迁移的植物、作物、水产转移到其他适宜的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地类上。要结合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万千百”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建设,统筹推进清理腾退工作。要跟踪“非粮化”地块的种植植物和养殖水产等生长、收获情况,按照作物生长、收获规律,合理把握时间节点,扎实细致、积极稳妥推进,避免“一拔了之”“一填了之”或“一拆了之”。

(二)明确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深入调查,制定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对存量“非粮化”清理腾退,要给予合理的处置期和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可参照当地公布的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依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恢复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非粮化”清理腾退的地块,恢复耕地功能后,要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和农业生产规律,尽快安排农业生产。要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特别要种足种好水稻、小麦等,严禁闲置荒芜。

(四)严格加强管护。各地要全面加强和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严格落实县级负总责的责任体系,强化乡镇(街道)、村和经营主体的管护责任,逐一落实责任人和管护人,明确责任分工和管护要求。要建立用途管制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制度,强化耕地监测和用途监管。要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举报、巡查、监测、执法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积极采取数字化监管手段,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13日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