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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方式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方式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8〕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考试院: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号)精神,进一步增强人才评价自主权,切实提高水平能力测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经研究,决定调整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水平能力测试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和实施

2018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水平能力测试(以下简称水平能力测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职改办)统一领导下,由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自行组织实施,省人事考试院不再集中组织测试。

二、级别和范围

水平能力测试分为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两个级别。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自愿申报同级别水平能力测试,其中,城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校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合格后才能申报相应高级职称评审;乡镇所属中小学校教师,可由学校在综合考察其工作业绩、教学水平基础上形成水平能力测试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当年有效。

三、内容和方式

水平能力测试主要考察其教育理念、教学理论水平和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能力。测试应结合教师专业特点,可采用“笔试”、“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讲课说课”等方式进行。

四、结果和效用

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率实行双线控制,按百分制计算最低分不得低于60分,通过率控制在80%以内。测试结果(含合格标准、合格人员名单以及数据等)报省职改办确认后,由各高评办验印发证,有效期3年,其分值可在量化评审中运用。

五、有关要求

水平能力测试作为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是职称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一)要加强指导监督。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结合中小学教师专业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监督措施;各高评办负责制定水平能力测试工作方案,经当地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备案;省职改办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要保障公平公正。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的要统一建立专家评委库,加强对专家评委队伍的培训和管理,面试专家须从专家评委库中抽选产生;采取笔试的要统一建立试题库,加强对测试人员的组织和管理,加强对测试试题的保密管理。

(三)要注重统筹安排。各高评办要根据属地中小学教师实际,合理安排测试时间,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年度水平能力测试与合格证书发放工作。测试结果要在证书发放前按统一格式要求录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要按照“只跑一次”要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为中小学教师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要严格收费标准。各高评办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02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资金分成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32号)规定收取,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职改办《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2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