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0〕5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自然资源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是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并对本单位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工作的领导,指导、督促测绘资质单位强化质量意识,持续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水平。
第六条 鼓励测绘资质单位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效率。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订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理质量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八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九条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和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实行掌上执法,并做好检查记录。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挠、妨碍或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抽查测绘资质单位覆盖所有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抽查计划,每年应覆盖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市、区)。其中每年抽查的综合测绘项目数量不低于抽查项目总数的 30%。除质量问题举报监督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检查同一单位。对于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一条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双随机”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并下发年度测绘质量检查计划;
(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赴受检单位开展实地质量检查;
(三)形成受检单位质量检查意见;
(四)召开质量检查专题会议,审定质量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包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查两方面内容。
(一)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 质量责任人履职情况;
3. 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4.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二)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项目技术设计与核准情况;
2. 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3. 测绘仪器、设备的检定和软件的测试情况;
4. 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5.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工中,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并取得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测绘质量判定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依据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和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查情况综合判定。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则测绘质量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书面告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受检单位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对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质量复检,并在 30 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中记为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 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检验结论不正确的,将依法追究检验机构相关责任。质量检查人员在实施质量检查工作中,没有依法履职或故意出具虚假结果的,取消其测绘质量检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04-14
一、起草背景
质量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永恒的生命线,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经过长期不懈努力,我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质量监管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进一步加强,以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的需求。
2009年,原浙江省测绘局出台了《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规范我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增强测绘资质单位质量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出台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不断深化,《浙江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在调研过程中,各地、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涉及测绘质量监管的各个方面,已不局限于部分修订,有必要重新制订我省测绘质量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二)《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公布和申诉、质量责任等内容,制订了21条。需要说明的情况如下:
(一)关于名称更改。随着测绘活动向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转变,地理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用越来越广,成为重要的战略性数字资源,地理信息质量监管已成为当前测绘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综上,将《办法》名称从“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关于测绘单位责任。明确了测绘资质单位是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标准,并对本单位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同时,鼓励测绘单位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提高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效率。
(三)关于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职责。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中,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测绘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成果质量检验,并取得质量检验报告。
(四)关于检查实施。明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方式进行,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执行,并规定每年抽查的综合测绘项目数量不低于抽查项目总数的30%。
(五)关于结果公布和申诉。增加了书面告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受检测绘单位检查结果的规定。
(六)关于质量责任。明确了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测绘单位的处理规定。对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检查人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追责要求。
四、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2020年1月17日至3月3日,本《办法》公开征求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9条意见,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7条。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方剑强
电话:0571-88877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