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开区经济发展部,港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3日
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提升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
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软科学项目)是为嘉兴
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发挥
科技创新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作用,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的,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进行的多层次,综合性研究活动。市软科学项目主要资助与
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改革创新、产业创新、重大任务等研究,以及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研究等。
第三条 市软科学项目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研究经费纳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市软科学项目分为自筹项目和财政资助项目,其中财政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项目类别将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市软科学项目实施分类资助:自筹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解决,一般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含),重点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含),重大项目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含),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提高到3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五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软科学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软科学项目的选题、批准立项、经费预算及安排等工作,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软科学项目选题分为公开征集和主动设计两种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市科技局向市有关决策部门、软科学研究单位、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市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选题意向,内容包括:建议研究题目、选题理由、主要研究内容等。
主动设计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
科技创新工作重要需求而设计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选题经公开征集或主动设计,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发布申报通知,并在申报通知中明确项目资助类别。项目通过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第八条 可以申请承担市软科学项目的单位有以下几类: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单位;
(二)从事软科学研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端智库单位;
(三)具备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其他单位。
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通过子合同形式明确与协作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承担市软科学项目的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嘉兴市情,具有与申请项目相应的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工作基础,具备较高研究水平与组织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无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团队成员结构配置合理,且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
其中,承担市软科学一般或自筹项目的负责人须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承担市软科学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或高端人才,且承担过市级及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或相关研究)并验收通过;承担市软科学重大项目的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或高端人才,且承担过省级及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或相关研究)并验收通过。
第十条 近三年已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但未验收通过(包括结题、终止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立项支持或推荐其申报上级同类别项目,其中高校、科研院所仅限制项目负责人。市软科学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重点或重大项目执行周期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报资格和条件、材料规范性和内容完整性等。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是市软科学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评审方式分为材料评审和答辩评审,其中材料评审可以通过网络或会议的形式进行。
材料评审是评审专家组通过查阅项目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的创新性及可行性进行打分和综合评价,并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预算建议;答辩评审是评审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申报情况介绍、讨论质询等方式开展,并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预算建议。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评审专家组名单由市科技局选取,评审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市软科学项目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选题价值、研究方法、研究路线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申请单位的支撑保障能力,项目负责人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立项审议。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立项建议,由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印发立项文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签订,合同书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无故不办理合同书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书的内容组织实施,按时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对于重点、重大的项目在正式调研前需做开题报告,市科技局在立项后1个月内统一组织开题,各项目承担单位以现场汇报的形式开展。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配套支持,同时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管,严格把控项目研究进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
第十九条 市软科学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履行职责确实需要变更且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市科技局同意。
第二十条 一般及自筹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内在项目管理系中提交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批后继续实施,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重点、重大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或因深入研究确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应在项目到期前1个月内在项目管理系中提交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批后继续实施,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递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二)项目研究报告;
(三)成果要报(简报);
(四)决策参考或政策、规划建议稿;
(五)获得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内刊登载等至少1篇;
(六)其他项目研究成果。
财政资助经费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出具财务决算报告;财政资助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需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验收材料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正。项目验收材料补正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及财务专家5-7人组成,验收专家组名单由市科技局选取。具体验收工作由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软科学项目验收方式为网络通讯验收或会议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合同书和验收材料进行验收。
(一)网络通讯验收。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通过网络形式进行验收评审,验收专家通过网络查看项目验收材料后,出具各自意见,由验收组组长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二)会议验收。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通过会议形式进行验收评审,验收专家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讨论质询、核实有关资料、出具各自意见,由验收组组长汇总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
(一)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能指标基本完成。验收材料提供完整、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项目研究成果获中央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项目研究成果须标注“嘉兴***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字样),或被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作为制定地方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主要依据(须由制定单位提供证明)的,可直接结题,定为验收通过。
(二)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变更任务目标或研究内容的;
2.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拼凑、偷换概念、数据造假、缺乏决策咨询价值等问题,且经专家组质询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
3.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问题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的;
5.项目逾期不办理终止手续或逾期2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三)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由项目管理机构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异议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排除的、验收通过项目和结题项目,办理验收证书。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验收结题的,结余资金中财政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全部财政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对申请终止的项目,依据财务决算报告或经费审计报告,结余资金中财政资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软科学项目资助经费属于科研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经费采取一次性审定拨款。多单位联合承担的研究项目,经费拨给项目合同注明的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市软科学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直接费用包括劳务费、差旅、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等;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各种费用间可相互调剂,但间接费用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费用支出的30%。预算调剂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办理预算调剂手续。
(一)劳务费:是指对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开支的劳动费用;
(二)差旅、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交流、咨询、调研等活动中所发生的差旅、交通、会议等费用;
(三)信息资料费:是指项目研究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版权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四)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五)管理费:是指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等消耗的均摊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支出;
(六)绩效支出:是指根据研究项目的实施情况,对于项目组人员按贡献进行激励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财政关于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市软科学项目,除合同书另有约定外,其成果为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拥有。项目承担单位对外出版、发表和宣传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等),须标注“嘉兴***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字样。
第三十三条 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情节恶劣的,记录科研不诚信档案,并视情节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一)申报立项和项目验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无故不执行项目合同的;
(三)因主观原因项目被终止的;
(四)项目到期后无故不申请验收的;
(五)项目负责人委托他人撰写的;
(六)无法提供调研原始数据凭证的;
(七)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违反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
(八)不履行收回财政资助经费义务的;
(九)存在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加强绩效评价。市软科学项目的绩效评价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要求组织开展。
第三十五条 加强成果应用。为加强计划项目的后期管理,扩大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显示度与影响力,促进软科学研究水平与成果质量的不断提高,项目结项后5年内,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嘉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结题报告基础上,结合项目结题后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协助市科技局进行成果转化运用。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细则》(嘉科综〔2020〕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