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5〕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职业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将《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各种宣传教育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推广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治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切实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法治观念和劳动者依法实现自我保护的能力,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工作氛围。
二、理顺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调整理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相关部门的职业卫生行政监管职能,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工作的长效协调监督管理机制,合力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落实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负责依法代表劳动者督促检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及时做好职责交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有关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优化力量配置,切实增强监管能力。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后,各地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构,加强监管工作力量。乡镇(街道)安监站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开发区(度假区、园区)要履行辖区主体责任,落实监管人员,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履职到位。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研究确定,确保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需要。要配足配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量。
(三)密切协调配合,完善监管工作机制。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协作机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议事日程,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牵头抓总,积极谋划,加强协调,主动作为,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联合行动、职业病危害事故预警预测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机制。安监、卫生、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职责,依法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要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各项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卫生工作的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要强化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主体地位,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强化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实。要认真组织制定、完善和实施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经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加强对劳动者特别是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增强职工防范职业病的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要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切实履行危害因素告知义务;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按规定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要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单位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针对在职业卫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用人单位要全面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情况,列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职业病种类,同时编制相应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立即报单位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抢救和治疗职责。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体系,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努力健全基础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全面统筹,加快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等基础工作体系建设。安监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专家库等支撑体系建设。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每个县区至少要有1家以上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付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体系建设。
(二)全面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技术工作行为,确保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及其结果实现客观、科学、公正,有效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可靠依据。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