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
为做好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贫困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现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机构。各市州以及近三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年均受案量超过200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已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设立工作站的,进行合并建设。其他县(市、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站、工作联络点、工作窗口等。新设立工作站,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机构)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经法律援助机构报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站”。工作站应当按照“23℃人社服务标准”要求,悬挂标牌及指引标识,公示办事条件和流程,配齐必需的便民设施,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作为工作站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设立工作站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安排专门人员在工作站处理日常事务。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安排律师采取现场值守、网络视频、电话热线等多种方式进驻值班,对值班律师进行监督管理。值班律师应当做好来访接待、提供法律咨询,配合调解仲裁机构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活动等工作。值班律师在工作站连续服务满两年且符合仲裁员聘任资格的,可以被所在调解仲裁机构聘任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各地已经设立的工作站,应进一步规范名称、管理及工作流程。不具备设立工作站条件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在调解仲裁机构公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上办事通道、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申请材料、工作流程等信息。
二、明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范围。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以及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申请人因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其经济困难标准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经济困难的认定,执行经济困难告知承诺制,经济困难承诺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和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无须出具经济困难承诺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覆盖到所有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
三、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工作站对到工作站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应当做好接待登记,对咨询事项符合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导其填写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表格材料并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对咨询的事项不符合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其应咨询的部门或者渠道。法律援助机构对工作站报送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未设立工作站的县(市、区),对到调解仲裁机构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调解仲裁机构可引导其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或者申请。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申请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的,工作站应当日初审、当日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四、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组织保障。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完成工作站建设任务,做到“应建尽建”。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对符合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条件的劳动者实现“应援尽援”。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并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政策。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