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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

2009年04月02日 吉地税发〔2009〕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支持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