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价服〔2010〕1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规定调整门票价格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调价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
二、认真做好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工作
(一)杭州市、舟山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要求,每年5月15前将指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附件1、附件2)书面报告省物价局。
(二)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要在调价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含县、市)门票价格变动情况,每年5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附件3)报告省物价局。
(三)2009年度的门票价格统计报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于2010年5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
联系人:王昕 联系电话 0571-87057375
电子信箱:wangx@zjpi.gov.cn
附件: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1
2、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表2
3、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变动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