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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
鄂建文〔20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企业成本,有效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 建市〔2014〕92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现就推进我省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管方式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单位应满足工程对资质的相应要求。

二、推行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一网通办。按照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放管服”有关要求,采用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业主)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发包结果,录入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单位信息应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可查询,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强化对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接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参建主体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不再把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或进场交易作为办理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的必备前置条件。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管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经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16〕77号)和《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办〔2019〕207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9日



《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解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李昌海

为落实好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回应市场主体和基层呼声,优化民营投资环境,激发非国有资本的市场活力,省住建厅于2016年印发了《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16〕77号,以下简称《通知》),随着国家行业管理有关政策的调整、健全和完善,《通知》中有部分条款内容与现时的“放管服”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备案事项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工作不符,根据省司法厅意见,由于《通知》内容涉嫌增加备案事项和证明事项,应报请省政府予以废止,并由我厅予以修订后重新发布。我厅按照上位法和简政放权要求对《通知》进行了重新修正,现解读如下。

一、依法行政的需要

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

1.《新规定》缩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新规定》将原来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界定的“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做了明确界定,即: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此规定较《原规定》明确了具体资金金额,便于项目单位准确把握操作。

《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体项目类别,《新规定》删除相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尚未确定,仅做了原则性表述“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新规定》大幅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一是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二是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原规定》相比翻了一番;四是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3.《新规定》明确了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新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以上情况从上位法立法层面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2016年我厅出台的《通知》在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选择上以试点、推行为主,属于政策突破及创新,随着国家发改委16号令出台,本次通过修正给予其上位法支持和合法性地位。

二、“放管服”及简政放权的需要

2016年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了多项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并集中开展了备案事项、证明事项清理工作,《通知》中有部分条款与现行政策存在不符或相违背的情况。如1.将外省建筑业企业在省级住建部门办理登记作为放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前置必要条件;2.要求业主单位向住建主管部门进行发包结果备案;3.住建部取消项目施工合同备案后,《通知》中有关合同备案条款内容应予以删除;4.《通知》第三条中“凡承包人有较大质量...不得作为直接发包工程的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不符合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应予以删除。

三、优化民营投资环境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长期以来,非国有投资项目以邀请招标的方式纳入招投标管理,与放开发包方式无本质区别,只是多耗费些时间、人力、财力“走流程”,求得形式上合法的心理安慰。民营企业对此意见很大,认为非国有投资项目采取什么样的发包方式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效果没有任何实质联系,强制性招投标是对非国有投资主体企业自主权的侵犯,强烈要求放开对非国有投资招投标限制,由业主自主选择发包方式,并对发包结果负责。《通知》是目前我省唯一的放开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的政策指导性文件,不仅对发包方式流程有明确的规定,也强调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鉴于以上原因,《通知》应予以及时修正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