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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精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嘉兴市建委关于进一步精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嘉建〔2018〕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依据《嘉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18〕56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2018.10)的通知》(建法发〔2018〕280号),现将进一步精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合施工许可办理环节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不再单独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含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和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3、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4、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6、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简化施工许可申请环节

(一)精简审批条件

1、工业用地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2、取消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程项目中标价备案事项。

3、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4、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二)逐步推行全程网办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需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方式:

1、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提交的材料

(1)《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固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的审批(核准)意见。

(3)如果无法共享的采用PDF件上传。

2、采用扫描件提交的材料

(1)施工合同(协议书部分)

(2)上述施工许可条件的第2、5、6 条内容的承诺书(样式附后)

3、建筑工程是否按规定实施监理不再作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施工许可证中工程监理的相关信息可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中获取。

建设单位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查询、打印施工许可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三、加强施工许可批后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许可批后监管工作。施工许可批准后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各方主体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并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抽查频次与力度,如发现有违反承诺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撤回施工许可,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进行通报,记入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四、简化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简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由原先的23项材料精简为9项材料,包括: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检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3、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和证明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住宅质量保证书(如为住宅工程应提供)。

6、住宅使用说明书(如为住宅工程应提供)。

7、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8、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档案初验意见或档案接收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可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并可通过数据共享上传相关材料。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镇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另将《嘉兴市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嘉建工〔2007〕425号)即行废止。

附件:嘉兴市申请建筑施工许可承诺书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