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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鄂土资公告〔2016〕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省政府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取消全省各级登记发证采矿权抵押备案,将相关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事项。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后强化政务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不再向采矿权抵押人和采矿权抵押权人双方出具备案文件。抵押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抵押事项,承担抵押风险。

二、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抵押后,抵押双方可以向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告知自行协商的抵押期限,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双方申请将抵押相关情况录入登记系统,不对抵押资料进行审查。

三、抵押机构如需了解被抵押采矿权相关书面信息,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登录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表格下载”中下载《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填写相关内容并附抵押机构及采矿权人双方加盖公章同意的证明材料(附件2),向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将采矿权人的相关信息告知抵押机构,同时抄送给采矿权人。

四、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抵押双方可以信息告知的形式,联合书面告知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将抵押解除情况录入登记系统。



附件:1.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证明材料(样本)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日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