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平均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分钱(含税)。其中,电力用户4月1日及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 2017-2019年浙江电网输配电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11日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4-22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明确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原则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并请示省政府同意,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平均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2.19分钱(含税)。该政策出台后,有利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成本,为我省工商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