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来有的地方提出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