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化吉林长白山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契税的函
2009年10月20日 吉地税函[2009]97号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厅《关于协调免征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土地
契税的函》(吉工信办函[2009]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844号
)第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84号
)规定的范围,对承受人应征收
契税。
《关于全省国有改制企业政策执行中涉及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企改[2007]1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1月1日前没有执行61号文件的改制企业,以及未被上述部门批准正式改制方案的国有企业不再执行61号文件,应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吉林化肥农药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方案的批复》(吉国资发改[2007]210号)下发于2007年12月18日,且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以出让方式承受吉林化肥农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划拨用地,其中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不符合免征的规定,应当照章纳税。
此复。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