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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函〔2017〕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将“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358 号令)、《黄石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016〕11 号)文件精神”修改为“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 411 号令)文件精神”。

税谱®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第 411 号令)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审批政策。坚持“应建必建”原则,全市城市规划区(含各类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规划要求和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交有效的相关论证材料,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缴纳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减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设费政策的,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二、健全部门联动机制。住建、国土、规划、房产、人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与规划审查实行联审联批,做到便民、利民。投资建设主体未履行人防法定义务的,住建、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房产和不动产等相关手续。投资建设主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人防建设项目文件。

三、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要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质量标准、有关的资质和建设程序的要求,防护防化设备及战时风、水、电系统必须安装达标。人防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质量监管,严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关。

四、强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在使用人防工程时要健全安全使用的管理制度,强化管护责任,落实维护经费,做好日常检查维护,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所有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和平时的使用安全。

五、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投资建设主体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欠缴、缓缴或分期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预算编制程序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