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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财建〔2007〕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评审咨询机构:

    为提高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推进评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进程,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三月八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为促进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对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质量,根据《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

第三条评审专家是指市财政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需要,由所属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财务中心)聘请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工程专业经济技术咨询人员,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工程专业经济技术咨询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评审专家库是指根据本办法筛选出的相关专业和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所建立的数据库,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其总数一般不少于150人。

(二)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需要的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评审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担任评审专家的均应填写《浙江省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并向市财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一寸证件照一张。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的业绩证明。

(五)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第七条市财务中心是评审专家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专家评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接受评审专家的申请或推荐。

(三)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并颁发评审专家证书。

(四)负责评审专家的考核、培训、建档和解聘。

(五)负责专家评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及运作。

(六)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评审专家”。

(七)负责评审专家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市财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及时录入评审专家库;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有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补充资料或另行推荐。

第九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财务中心聘请,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供服务。

(二)依法对有关资料、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评审过程中,有权获得评审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独立、科学地进行评审。

(二)与被评审方有利益关系、亲属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所获知的项目评审资料和内容有保密的义务。

(五)接受财政部门及市财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一)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从市财务中心组建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由财务中心直接确定。

(二)市财务中心对每位评审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详细记载参与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

(三)定期对评审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其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及身体状况等。

(四)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可由财政部门授予“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评审专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财务中心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私自向他人透露项目评审资料、内容和意见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5次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经考核或身体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来源:嘉兴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