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冀税二字【1987】第58号 1987年10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法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七年的房产税,已按原规定征收的,不再退税。尚未征收的,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