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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

温政办〔2006〕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发〔2007〕84号规定该文件第四点关于生态墓区建设审批及程序内容予以删除。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5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浙民事〔2005〕201号)精神,根据《关于在全市推行生态葬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5〕7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推动“生态温州、绿色殡葬”的进程,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消除“三沿五区”青山白化。现就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葬法的类型选择。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草坪葬、树葬、壁葬、撒江撒海或骨灰集中存放骨灰堂(楼、廊、墙)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操作性强的生态葬法。平原、沿海地带、少山地区以建骨灰存放室、骨灰堂(楼、廊、墙)等集中存放为主、生态墓地为辅的葬法;山区、半山区以建生态墓地为主、集中存放为辅的葬法,大力提倡骨灰树葬、撒江海、深埋不留坟头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型处理方式。

  二、生态墓地的规划选址。生态墓地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墓地规模不宜盲目过大,按照6‰的人口死亡率,每亩建墓穴300穴及20年的使用量,适当考虑辖区私坟迁移数量,合理确定生态墓地用地面积。生态墓地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也可以村(居)或相邻几个村(居)为单位联合建设。生态墓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火烧地、疏林地、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个别地方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各县(市、区)掌握。生态墓地建设不占用地指标。

  三、生态墓地建设的土地利用。生态墓地建设要与“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三沿”综合大整治、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相结合。因青山白化治理及工程项目建设迁移的私坟要优先安置到生态墓地。私坟迁移后平整出来的土地,作为新增耕地,纳入土地指标体系。

  四、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的审批。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应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制订建设规划方案统一向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征得县(市)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由县(市)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征得同级规划、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审批。骨灰存放室、骨灰堂(楼、廊、墙)等生态葬法的审批,参照生态墓地审批执行。

  五、生态墓地建设的方式。生态墓地建设原则上不破坏山体,不大兴土木,不提倡大额资金投入建好墓区后逐步销售的做法。生态墓地建造单位应当先做好墓区整体规划布局,先期由政府投入启动资金,落实墓区整体绿化植被、草坪覆盖,并先行建造一块示范性生态样品墓。待安葬对象死亡后,再由其家属选择墓穴样品予以建造、安葬,以节省前期大量资金的投入,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建设方式。

  六、生态墓地建设的标准。生态墓地的骨灰必须深埋,不留建筑性坟头。墓碑安放一般采用斜卧式和平置式,特殊地理环境下可采用立式。墓碑颜色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样式可多样化、个性化;墓地绿化覆盖率要求达到80%以上,墓区要植树、种草、栽花,树木以常绿阔叶灌木为主。有条件的墓区可适当设置停车场、管理房、休息室等配套设施,做到布局合理。

  七、生态墓地的价格。生态墓地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生态墓地价格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民政部门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土地费用、建设成本费用、日常管理维护费用等综合核定。

  八、加大生态墓地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和生态葬法改革的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将生态墓地建设和青山白化治理与标准农田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绿化造林及“三沿”综合大整治等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的,在造地改田资金和植被恢复费等相关项目资金中给予补助。

  九、生态墓地的管理和养护。生态墓地属于公益性公共墓地,其安葬对象仅限于本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生态墓地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生态墓地的冠名一律统称为乡镇(街道)生态墓地或村(居)生态墓地,一律不得取名为公墓或陵园,已经取名公墓或陵园的生态墓地要予以更正。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职能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生态墓地的监督和管理;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原有的公益性墓地,根据省民政厅文件精神,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在建的一律要按照本标准和规格予以生态化改造,并加强绿化覆盖。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