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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标准建设
  (一)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快推动《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危险化学品、油气管网、道路交通、消防、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矿山等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安全生产地方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协调推动在制修订城乡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发展计划,完善制修订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快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金属冶炼、机械、特种设备、船舶修造、消防等行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学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按程序制订本行业领域的安全技术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积极推动安全技术标准成为安全管理与监管、产业政策导向、安全准入等的重要依据。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安全管理、技术、装备、作业等标准规范。
  (三)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或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启动制修订工作。
  二、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高行政执法指标的权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内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警示通报、诫勉谈话、“一票否决”等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界限不清的事项,要及时协调解决,厘清直接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责任,消除越位和缺位现象。
  (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发生职业病。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落实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肃查处迟报、谎报、瞒报行为。严格遵守事故调查处理法定程序,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开展事故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由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查处的较大和一般事故,按规定分别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由上一级政府组织调查;对典型的一般事故,可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挂牌督办。探索事故案例警示制度。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当地政府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七)加强联合监管执法和综合行政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在各类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相互通报监管执法情况,及时书面移交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科学合理确定行政权力划转范围,将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风险程度相对较低、专业技术要求不高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相关内容,明确责任边界,建立健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文件抄送等协调配合机制。
  (八)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油气管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涉氨制冷及可燃爆作业场所、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设工程、渔业船舶、消防、职业健康、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市、区)、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列入重点监管的地区和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攻坚方案,落实具有相应专业、管理经历背景的分管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抓好整改落实。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和暗访暗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执法力量并邀请专家参加,加强监管执法。对查出的问题,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对高危企业、重大隐患挂牌企业、发生事故的企业、事故易发多发区域,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次。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整治措施。认真总结重点监管执法的做法和经验,向其他地区和单位推广,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水平。
  (九)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各类开发区和新建工业项目,要依据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的辨识和评估结果,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严格控制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聚区)、石油天然气管道、油库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加大“三改一拆”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十)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要全面清理、废除不符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管不放松。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十一)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失信记录、“黑名单”、诚信信息公布等制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实现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信用信息共享和结果应用。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领域及其他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并将信用信息投入应用。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安监、工商、金融、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人力社保、海关、公安、质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针对我省中小微企业量大面广、安全基础差、安全监管难度大等问题,推动建立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培育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要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交通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
  (十三)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安全生产业务应用系统,推进智慧安监建设,优化完善功能设计,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行政处罚、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各相关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信息统一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可供社会查询(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实现共建共享。加快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油气管网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分析,实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
  (十四)完善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指导意见,建立部门间的安全生产案情通报等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五)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机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六)制订实施行政执法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十七)强化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完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重视法制审核把关;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2016年底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并明确相关职责。加快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执法比武、执法实务培训、执法工作互检、执法难点研讨、执法案卷评查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业务能力;规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细化分解每个环节的办理、审核、审批、监督责任。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八)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于2016年底前完成。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及各类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条件,加强办公业务用房、交通工具和执法装备等工作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配齐执法记录仪、粉尘检测仪等执法专用装备,保留或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和应急救援车辆,重点保障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一线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开发应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到位,严格执行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二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治素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从事危险化学品、矿山、职业健康等领域监管执法一线人员3年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6- 01- 11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制发《通知》,主要目的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问题作出规范。
  (一)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执行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求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如何严格实施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扎实推进依法治安,是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通知》是我省深入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安进程的重要举措。
  (二)力图通过严格规范执法,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安全基础依然薄弱,各类事故隐患未能得到有效消除,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发生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损失。我省也立即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检查中发现存在大量安全隐患亟待整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大力推进依法治安,对于推动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紧迫性和长远意义。
  (三)结合实际深入贯彻20号文,体现浙江特色。《通知》在全面贯彻落实20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实际,力争部分目标任务有所创新突破,执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一是对20号文的规定再细化再明确,确立各地各部门当前和今后5-10年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部分领域尚需进一步探索的,则提出原则要求,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试点,稳步推进。二是坚持立足我省实际,力求文件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总结吸收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以及我省成熟的做法,进一步细化充实了20号文的部分规定,提出了部分高于20号文的目标,突出了我省创新亮点。三是顺应当前改革趋势和我省有关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对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改革、大数据工程、综合执法改革、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网建设、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创建、安全责任保险等改革热点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通过改革创新举措推动我省依法治安进程。
  二、主要内容
  《通知》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聚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热点难点,把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特点和需求,将20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从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和标准建设、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二十项要求,体现了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和依法治安的精神。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修订方面,分别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重点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条例、规章制修订提出要求,并根据新《立法法》规定,协调推动在制修订涉及城乡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与20号文进行对接,对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的制定规划、程序、目标提出要求,形成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衔接,满足本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地方标准体系。
  (三)在《通知》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提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分别对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方面作出要求。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通过明确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查找并补齐安全生产工作短板,狠抓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措施更严格规范,对较大恶性事故视情实行由省人民政府提级组织调查;对典型一般事故,可直接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探索建立事故案例警示制度等一系列新制度。
  (四)结合我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部署,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就职能划转范围和保障制度建设作出相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稳步推进。
  (五)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的监管执法,根据我省实际,将涉氨制冷及可燃爆作业场所、渔业船舶、电力等新增列为重点领域,对重点区域和单位要求制定攻坚方案,加大执法力度。
  (六)全面规划安全生产诚信工作,我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起步较早,在20号文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前期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等文件,对安全生产诚信制度体系建设、安全诚信“黑名单”应用等作出明确要求和完成时间,丰富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
  (七)大力推广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建设。为破解中小微企业众多、安全监管困难的问题,及时吸收各地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工作经验,明确安全生产社会化建设的相关内容。
  (八)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互联网﹢”、大数据建设的部署要求,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要求整合优化现有的平台,提出实行智慧安监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的思路。
  (九)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规划要求,要求政府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风险评估,严格规划控制等举措。特别是根据去年发生的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暴露的问题,对化工园区建设提出更加严格的标准。
  (十)充分发挥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作用,我省在权力清单、职责清单建设方面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具有浙江特色。《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托我省政务服务网平台加强此项工作开展,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透明、高效、便民。
  (十一)为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提高执法效果,强调要求制定实施执法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监管一体化执法制度和同类事项的综合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实效,减轻企业负担。
  (十二)提出执法规范化建设具体要求,吸纳我省安监系统正在全面推进的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将20号文件有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容充实进去。
  (十三)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明确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不断改善对执法物质保障;对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持证执法等提出了量化要求,不断夯实安全监管执法基础。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执法领域。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