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1〕5号)规定,
部分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涉密审查、管理。具体先由产生信息的本行政机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查,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机构审定后,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确定不予公开的涉密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举报。举报受理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举报属实确应公开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涉密信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涉密审查、管理。具体先由产生信息的本行政机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查,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机构审核后,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确定不予公开的涉密信息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保密工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级行政机关举报。举报受理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举报属实确应公开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涉密信息,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