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教育局关于湖州市本级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财法〔2022〕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财法〔2023〕13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直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教〔2015〕44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6〕3号),为促进我市本级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现就我市本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口径
(一)本通知所称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各级政府出资举办,且基本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供给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
(二)本通知所称的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学校日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实验实训、技能大赛、课程改革和现代学徒制改革、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含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的支出。
为便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中职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述公用经费支出相应计入“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3个款级支出科目。各学校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因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而发生的支出不在前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另行安排,具体列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关款级科目。
二、在综合考虑市本级职业教育实际投入水平和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以教育支出分类改革试点数据为依托,确定我市本级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3000元/生*年。
三、本标准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结合地方财力逐步增长。同时,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达到普通高中的1.5倍以上。
四、在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专业成本差异、办学规模差异、质量差异、特色差异等因素,合理核定各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一)专业成本差异系数。对不同类型的专业,根据其教学特点和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三类不同的专业差异系数。
一类:旅游服务类、财经商贸类、司法服务类、教育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和其他类,系数为1。
二类:轻纺食品类、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信息技术类、休闲保健类、体育与健身类、医药卫生类、交通运输类、土木水利类、石油化工类,系数为1.3。
三类:加工制造类、文化艺术类、能源与新能源类,系数为1.5。
新设立专业系数按相近专业类别参照执行。
(二)规模差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中职学校应保持合理的在校生规模,实现其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根据我市本级实际,采用分段定额级差办法,分档确定生均公用经费资金安排。
1.在校生规模在3000人及以下,根据上述按专业类型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定额100%安排;
2.在校生规模在4000人及以下,其中3000人按照上述条款〈1〉执行,其余按照定额标准的50%安排;
3.在校生规模在5000人及以下,其中4000人按照上述条款〈2〉执行,其余按照定额标准的20%安排;
4.在校生规模在5000人以上,其中5000人按照上述条款〈3〉执行,超出部分不纳入生均公用经费的安排范围。
(三) 质量差异
对办学质量较高,达到国家级示范学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生均经费标准可适当予以倾斜。
(四)特色差异
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开设特色专业或新兴专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可适当予以倾斜。促进职业学校办出特色,打造品牌,实现职业学校错位发展。
五、积极推进教育支出分类改革,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成本核算,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积极引入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优势,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参股、联办和合作等形式,建立多元投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领域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加快推进和实施现代学徒制。
六、中等职业学校按生均标准核拨的经费,应全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确保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有效投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投向合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教育局
2016年12月28日